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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300665) -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飞鹿股份飞鹿股份(SZ:300665)2025-08-01 20:16

资金存放与协议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7]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7]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实行董事长或总裁、财务总监联签制度[12] -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及变相改变用途的投资[12] -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11]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4]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5]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13] 资金置换与节余处理 -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支付困难时自筹支付后6个月内置换[16]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豁免部分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7]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7]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专户并公告[18] 资金投向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1]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情形属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意见和股东会审议[21]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主营业务,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3]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5] - 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合理,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5] 监督与报告 - 公司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8] - 董事会应在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8]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情况专项审核并鉴证[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29] - 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30] 制度相关 - 本制度“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2] -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修订权属公司股东会[32]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于2025年8月生效实施[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