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钢琴(002678) -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下或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13]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但在3000万元以下等情况,需1/2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14][15]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需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实施[15] 担保与资助审议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等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交易计算与豁免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等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12个月内累计计算[18] - 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按规定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1] 回避与表决 - 关联董事回避申请应在董事会召开前5日提出[25] -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表决,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6] - 关联股东回避申请应在股东会召开前10日提出[28]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28]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后续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