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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峰(600855) -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航天长峰航天长峰(SH:600855)2025-08-04 18:16

股本变化 - 1994年4月25日上市,总股本16008万股[5] - 2005年1月21日增发后总股本22508万股[5] - 2006年5月18日股改后总股本增至29260.4万股[5] - 2011年12月30日发行后总股本为33161.7425万股[7] - 2018年5月16日发行后总股本为35203.1272万股[7] - 2019年10月31日回购注销后总股本为35190.3323万股[8] - 2019年12月24日发行后总股本增至43959.1087万股[9] - 2020年9月18日回购注销后总股本减少至43853.6633万股[11] - 2023年4月28日非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由45022.5001万股增加至47797.7475万股[14] - 2024年8月7日回购注销后总股本由47419.2298万股减少至46854.2728万股[15] 公司经营 - 经营范围含数据处理、仪器仪表制造销售等一般项目及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许可项目[29][30] - 部分产品涉军工特殊行业,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持股5%以上(含5%)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31][32] 股份管理 - 公司股份总数为46854.2728万股,全部为普通股[37] - 增加资本方式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等五种[39] - 减少注册资本应按规定程序办理[40] - 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减少注册资本等六种情形除外[41] - 收购本公司股份可通过公开集中交易等方式,不同情形收购决策程序不同[41][42] - 收购股份后不同情形有不同处理时间和比例限制[42] 股东权益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45]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管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45] - 股东要求董事会执行相关规定,董事会需在30日内执行[46]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52]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特定情形下请求诉讼[53] - 股东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赔偿,滥用法人地位逃避债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6]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当日书面报告公司[61] 股东会决策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6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通过[67]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通过[67]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通过,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通过[67]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通过[67]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不足6人时),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68]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6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6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82] 董事会运作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含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职工代表董事1人[129] - 审议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3000万元以上且占比5%以上提交股东会[133] - 审议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一系列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占比50%以上提交股东会[134] - 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交易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136]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召开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39]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临时会议,董事长10日内召集主持[139] 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90]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90]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的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193] - 利润分配形式包括现金、股票或两者结合等,现金分红优先[195] - 除特殊情况,母公司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累计分配总额不高于母公司当年期末未分配利润的100%[196] - 特殊情况指未来12个月内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超5000万元[198]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比例最低80%[198]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比例最低40%[198]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比例最低2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