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 公司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公告[1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超过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9] -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11]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实施[13] - 募投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困难,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3]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6]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信息[17] 流动资金补充 -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专户实施[19] -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8] 资金使用与变更 - 非经股东会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6]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9]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18]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1] 核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0]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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