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002588)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委托理财审议规则 - 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一千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9] - 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五千万元,需股东会审议[9] 闲置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6] 额度预计与使用 - 公司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预计[9] - 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期限内交易金额不超委托理财额度[9] 监督检查 - 资金部每季度编制投资理财报表[14] - 审计部每个会计年度末对所有投资理财项目全面检查[12] - 内审部门每季度末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委托理财业务情况[18] 信息披露 - 公司按规定对委托理财相关信息分析判断并披露[22] - 委托理财事项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前不得透露情况[22] - 董事会做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文件[22] -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事项[23] 其他规定 - 公司不得借委托理财规避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22] - 可控制或重大影响资金投向时应充分披露相关情况[22] - 出现特定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进展和应对措施[22] - 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5]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2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