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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化工(600618) - 公司章程
氯碱化工氯碱化工(SH:600618)2025-08-05 16:01

股本结构 - 公司于1992年5月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3181.07万股,含国有资产折股50538.07万股,内资股38643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24000万股[6][7]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5,639.9976万元[7] - 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为1,156,399,976股,现有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749,839,976股,境内上市外资股406,560,000股[14] 股份交易限制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1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0]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0] 股东权利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24]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起诉[28]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管给公司造成损失,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子公司董事会起诉或自己起诉[2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45]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6]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五人)、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36]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45]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47]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47]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7] 董事会相关 -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84]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需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86]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主持[87] - 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3 - 5日,紧急情况可口头通知[87]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87] 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相关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93]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93] - 独立董事应每年对独立性自查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报同时披露[94]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独立董事应过半数[99]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应经成员过半数通过[100]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109]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109] -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满足特定条件可不进行利润分配[110] - 股利(或股份)派发须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制定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111]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11] - 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1] - 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3] -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13] 其他 - 公司自1992年7月14日创立大会制订章程后,截至2024年6月13日共进行了19次章程修改[1]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0天通知[119]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25]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应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选定报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25][126]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25][126]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30] -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可修改章程或使公司存续[131] - 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131]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132] -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