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与审议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1]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2]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情况[12] 协议签订与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10]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0] 资金支出审批与监管 - 募投项目资金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需经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11] -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真实公允,防止被关联人占用挪用[12] 现金管理与流动资金补充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6]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到期归还后也需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17]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18] 募投项目变更规定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地点变更,无需股东会审议[21] 违规认定与检查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补充流动资金及使用超募资金超额度、期限或用途,严重时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1]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5]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5] 审核与核查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27] - 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披露[27] 办法相关说明 - 本办法“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9]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 -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29] - 若本办法与后续法规等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并修订[29]
恒锋信息(300605)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