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可行性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9]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置换;募投项目支付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也可置换[11] 资金使用审议 - 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后披露,改变用途和超募资金用于特定项目还需股东会审议[11] 三方监管协议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协议提前终止,自终止之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7]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到期收回并公告后才可再次开展[12] 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超募资金也专户管理,多次融资分别设专户[6]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3]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18]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0]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20]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20]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8]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募投项目变更 - 变更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15] 制度实行 - 公司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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