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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鹤股份(603733) -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仙鹤股份仙鹤股份(SH:603733)2025-08-06 18:31

贷款规模核定 - 董事会可在年度结束四个月内核定不超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50%的当年度贷款规模[5] - 预计当年度贷款规模超总资产50%或超董事会年初预计额度,应召开股东会审议追加规模[5] 担保审批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3]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且股东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合同管理 - 公司订立融资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7日内报送财务部登记备案[16] - 已获批准的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60日内未签合同,超时限再办理视为新事项,须重新审批[16] 资金与展期管理 - 变更融资资金用途,由资金使用部门申请,并按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16][18] - 融资期限届满需展期,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17] - 被担保债务到期展期且公司继续担保,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需履行申请审核批准程序[17] 担保后续处理 - 对外担保债务到期,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偿债,未履行义务应采取补救措施[18] - 对外担保主债务合同变更,按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18] 信息披露 -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19] - 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0] 责任承担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2] - 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擅自越权签署担保合同等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2]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