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3]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8][10]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4]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4] 会议相关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7]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7]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9] 其他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12]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9]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0] - 会议记录应与相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34]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6] -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股东可请求撤销违规决议[37] - 控股股东等不得限制中小投资者投票权,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37] - 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有争议应及时起诉,判决前执行决议[37] - 法院判决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7]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40] - 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41]
超频三(300647)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