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5] -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5] - 季度报告在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5]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能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5] - 因故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16] 披露原则与义务人 -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原则[7]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董事、高管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关联人也应承担义务[49] 信息披露类型与要求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多种类型[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等[8] - 控股股东等相关义务人应主动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10] - 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可暂缓或豁免披露符合条件的商业秘密[10] - 筹划重大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可暂不披露,最迟在事项确定时披露[13] - 不得以新闻发布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18] 业绩预告情形 - 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六种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22]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净利润为负等六种情形需预告[22] 需披露的重大事项 - 诉讼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等情形需披露[30]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需披露相关情况及影响[32]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36]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37]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3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3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3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披露[3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35] 报告审计与确认 - 半年度报告拟进行利润分配(仅现金分红除外)等情形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定期报告真实性等[21] 其他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需提交专项说明[23] - 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或快报差异较大应及时披露修正公告[23] - 发生重大事件,应在董事会决议等三个时点后及时披露[26] - 临时报告涉及董事会决议等多种事项需披露[27] -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股份需披露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9]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当日报送决议等资料经审查后披露决议公告[37] 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递交文件、组织完成监管任务等[50] - 总经理工作班子需定期或不定期书面报告公司经营等情况[51] - 董事要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擅自披露未公开信息[53] - 审计委员会披露信息需交董事会秘书办理,要监督其他人员信息披露行为[54][55] 信息保密要求 - 信息披露前,个人和部门对掌握信息负有保密责任[57] - 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57] - 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履行义务,配合公司并保密[57] - 重大事项披露前,知情者不得发布消息,新闻稿需经董事会秘书审稿[57] 违规责任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将受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处分,可要求赔偿[60] -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致他人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62]
超频三(300647)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