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3]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任召集人[5] - 特定股东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特定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近36个月内受相关处罚或谴责的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8]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9]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2]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候选人数大于应选人数时差额选举[13] 独立董事任期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3]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4] 独立董事解职与补选 - 提前解除需及时披露理由,有异议也应披露[14]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14][15]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8]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8] - 特定事项需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2]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3] 公司支持措施 - 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和人员支持[25] - 定期通报运营情况,提供资料并组织实地考察[26] - 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参与研究论证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26] - 按时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前三日提供[26] - 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6]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6] - 相关人员应配合独立董事履职,不得阻碍[26] - 履职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解决可向证监会或上交所报告[27]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不披露时可直接申请或报告[27] - 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7] - 给予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7]
新经典(603096)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