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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和兴(301013)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利和兴利和兴(SZ:301013)2025-08-07 20:01

重大信息报告标准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获悉重大信息需向董事会和董秘报告[3] - 重大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8] - 重大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标的营收占最近一年经审计营收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重大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标的净利润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重大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需报告[11]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需报告[11]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2]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该资产30%需报告[1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情况变化属重大事件[1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属重大事件[17] 报告时间要求 - 报告人每年年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24] - 报告人最迟每月5号提供上月经营信息和本月工作安排[25] - 已披露重大事件超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未完成,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进展[26]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20]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22] -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任一时点当日预报重大信息[24] - 各部门第一责任人接到文件资料当天完成审阅签字[29] -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后组织披露或协调审议披露事项[30] 保密与核查 - 接触应报告信息工作人员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32] - 公司内部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前核查是否为重大信息[33] - 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核查网络信息平台发布信息[33] - 高级管理人员督促分管部门或子公司收集整理应披露信息[34] 责任追究 - 报告义务人瞒报、漏报、误报追究相关责任人及联络人责任[34] - 违反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人员被公司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34] - 公司聘请人员擅自披露信息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34]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和章程规定执行[36] - 制度规定与后续法律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3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解释权归董事会[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