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协议与账户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超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9]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 公司应审慎选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7] 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交易日内公告[15] -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期限最长12个月[16] - 公司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8] - 公司应在年度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及下一年计划[18]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24] 项目资金相关 - 超过募集资金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21]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2]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33] 资金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31]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3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34] - 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4] - 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36]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40]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40] - 若监管有新办法制度做相应修正[40] - 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以下”等不含本数[41] - 制度未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抵触时以法规为准[41] 违规处理 - 公司追究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相关人员责任[38] - 公司处罚造成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责任人[37] 其他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5] -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记录收支划转情况[10]
利和兴(30101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