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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和兴(301013)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利和兴利和兴(SZ:301013)2025-08-07 20:01

投资审议标准 - 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能实际控制的公司[3] - 对外投资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标准之一,应经董事会审议[5] - 对外投资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标准之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7] - 十二个月内同类交易累计计算确定审议程序[8] - 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委托理财,以最高余额确定审议程序[8] - 交易标的为股权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以对应公司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计算标准确定审议程序[8] - 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等权利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以该子公司相关财务指标计算标准确定审议程序[10] - 设立、增资全资子公司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2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通过[11] - 购买或出售资产累计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应披露并审计或评估,提交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 对外投资设立公司以协议约定全部出资额适用决策程序[12] 投资操作与管理 - 短期投资按审批权限履行程序后实施[19] - 证券投资至少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19] - 长期投资经项目小组初步评估、可行性分析,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评审,最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22] - 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后续日常管理[28] 投资回收与转让 - 公司可在投资项目经营期满、经营不善等情况下回收对外投资[32] - 公司可在投资项目有悖经营方向、连续亏损等情况下转让对外投资[34] - 对外投资回收和转让需符合规定,保证资产不流失[34] 信息报告与制度规定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循《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对外投资情况[37] - 本制度批准与修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4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