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导航(300627)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一致行动人或自然人是关联方[5][6] 关联交易原则 - 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权益等原则[13] 审议程序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7][18][1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决议公告应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17][19]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 30 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超 300 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交易需董事会审议[19]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担保除外)超 3000 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20] 披露要求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 30 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 300 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应及时披露[24] 其他规定 -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31] - 公司董事等应告知关联人情况[40]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检查一次[42]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期限为十年[34] - “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34]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超出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30] -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新增关联人,变更前已签协议且履行的交易可免审议程序[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