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导航(300627) - 对外担保制度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批[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审批[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审批[12]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批[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需审批[12]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审批[12] 审议要求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2] - 非须经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需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3] 其他规定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提供反担保应比照担保规定执行[13] - 担保合同保管和情况通报要求[16] - 公司应关注被担保人多方面变化防范风险[18] - 财经部负责担保事项登记备案与注销[18] - 债务到期督促被担保人15个交易日内还款[19] - 收购和投资需审查对方对外担保情况[19]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的责任承担规定[20] - 担保信息须在指定网站和媒体披露[22] - 已披露担保事项特定情形需及时披露[23] - 违规或越权签订担保合同追究责任[25]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并经股东会通过生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