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需在两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召集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5] 临时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补充通知[9]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9] 股权登记与会议安排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0]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0] 投票时间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2] 召集股东持股要求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在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7] 列席与质询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管列席会议的,他们应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13]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15]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6] 会议记录保存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9] 回购决议通过条件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9]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20]
利柏特(605167) -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