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等及其一致行动人、自然人属关联人[4] 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需经独立董事等程序并披露[10]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程序披露[10]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披露报告并提交股东会[10]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3] 财务资助与担保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资助有例外需多重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4]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程序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4] 关联人管理 - 公司董事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公司做好登记管理[8] - 公司应通过系统填报和更新关联人名单及关系信息[9] 交易计算与审议 -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达披露或股东会审议标准处理方式[16] - 委托理财可合理预计范围等,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不超额度[16] 交易协议与定价 - 关联交易应签书面协议明确政策,主要条款变化重新审批[18]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可参照多种原则,特定项可用定价方法[18][19] - 无法按原则方法定价应披露并说明公允性[20] 交易披露内容 - 按上交所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有关内容[21] 日常关联交易 - 与关联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情况审议披露,可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重新审议披露,协议超三年重新履行程序[22] 免审议披露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披露[23][24]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6]
利柏特(605167) -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