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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柏特(605167) -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利柏特利柏特(SH:605167)2025-08-08 16:46

担保原则与审查 -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3] - 董事会审查申请担保人资信需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等资料[5] 股东会审议情形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8]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8]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8][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8]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8]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8] 董事会审议权限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9] 关联人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2/3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10] 追偿与风险控制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约等情况,经办部门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秘书[15]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主张责任时,经办部门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秘书[16]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董事会秘书[16] - 公司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等情况应采取控制风险等措施[16] 信息披露与保密 - 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18] -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在指定平台披露相关内容[18]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约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18] - 担保信息未公开前应控制知情者范围,知悉人员负有保密义务[18] 违规处理 - 违反本制度的对外担保行为应采取终止等措施,造成损失追究责任[20] - 公司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或受处罚处分[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