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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源精电(688337) -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普源精电普源精电(SH:688337)2025-08-08 17:46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时通知保荐机构[6]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8] - 募集资金使用超计划进度,超额度低于10%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10%以上由董事会审批[9] - 募投项目投资总额调增或调减低于10%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低于20%由董事会批准,20%以上由股东会批准[11][12]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需经董事会审议[12]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到期归还[13][14]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累计金额不得超总额30%[14] 协议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或补充流动资金等,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2][13][14] - 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公告原因及保荐机构意见[17,18]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9]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同步披露[23] - 独立董事发现异常,经半数以上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承担费用[24] - 公司至少每半年度接受一次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现场调查[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同步披露[24] 其他规定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15]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5]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需监事会、保荐机构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7]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29] - 办法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且公司H股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办法自动失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