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集成(603068) - 博通集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条件 - 公司可为特定条件单位担保,须有较强偿债和良好银行信用资质[5] - 申请担保人资信资料需含企业基本资料、财务报告等多项内容[5] - 对特定情形或资料不充分的申请担保人不得提供担保[7] - 申请担保人反担保须与担保数额对应,禁保法律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财产[7] 决策审批 - 对外担保最高决策为股东会,超董事会权限报股东会批准[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须股东会审议[9]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须股东会审议[9] - 一年内向他人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0] 部门职责 -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办理[14] - 财务部门负责对被担保单位资信调查、办理担保手续等多项工作[14] - 董事会办公室协同财务做资信调查、审查担保文件、处理法律纠纷等[15] 后续管理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发现异常合同及时报告[15] - 被担保人违约或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及时追偿[16] - 公司按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拒绝超出部分[17]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分配预先追偿[17] 信息披露 - 公司提供担保交易须披露相关内容及占净资产比例[19] - 被担保人特定情形未还款或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应及时披露[19] 责任追究 - 违反制度的责任人将根据情节受到处分或承担赔偿责任[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