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审议规则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种情形须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3]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6种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4] - 受赠现金资产等两类交易可免于按第六条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5] 财务资助与担保 - 财务资助交易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7]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4种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7] - 提供担保交易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7]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7种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7] 其他交易规定 -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比例适用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9] - 公司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等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权,按不同情况适用第五条、第六条规定[9] - 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按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规定[8] - 公司除特定交易外,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10] - 购买或出售资产所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交易执行与决策 -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11] -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等主体间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按本制度披露和履行程序[11] - 公司交易除需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11] -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贷款、购销事宜,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办理,超范围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总经理需在年度报告中汇报[11] - 涉及关联交易决策事项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11] - 本制度决策标准冲突,由较低一级有权批准机构批准[12] 监督与质询 - 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对总经理行使职权有监督、质询权,若认为损害公司利益可提请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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