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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通集成(603068) - 博通集成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博通集成博通集成(SH:603068)2025-08-08 18:16

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董[5]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6] 协议相关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资金使用与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在六个月内置换[12]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3] - 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和保荐机构或独董同意,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占比10%以上,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6] 监管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2]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2]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披露[24] 项目变更与转让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9] - 公司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20] 其他规定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可使用募集资金[5]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9]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4]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提供募集资金相关必要资料[25]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27]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27] -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29] - 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29] -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