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主体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3] 财务资助与担保规定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需反担保[14] 权利放弃规定 - 直接或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等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权利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以放弃金额与相关财务指标适用规定[15] - 放弃权利未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但权益比例下降,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规定[15] 交易金额规定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23]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23]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按规定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 其他规定 - 与关联人交易涉及有条件确定金额,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规定[15]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5] - 关联交易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6]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7]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28] - 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29]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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