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9]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9]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9] 报告审计要求 -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11] -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但特定情形需审计[11] -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另有规定除外[11] 信息披露范围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3] 信息发布渠道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4] 文本语言要求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等应采用中文文本,外文文本有歧义时以中文为准[5] 承诺披露与履行 - 公司及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应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7]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情况需披露[1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情况变化需披露[1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6]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等时点及时披露重大事件[17] - 重大事件筹划中信息不可控时应公告进展[20] 信息保密要求 - 未公开重大信息传递要控制知情人范围并保密[23] 文稿审核流程 - 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撰稿或审核[24] - 董事会名义临时报告需董事长审核签字[24] - 审计委员会名义临时报告需召集人审核签字[24] -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公告需经多层审核[24] - 公司重大决策和业务、财务数据宣传性信息文稿需董事长审核批准[25] 报告申请与审核 - 临时报告由审计委员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向董事会办公室申请,董事会秘书审核披露[25] - 定期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申请,高级管理人员编制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26] 信息披露校验 - 公司信息披露需经过校验、复核程序,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6] 披露责任主体 - 董事、高管应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等需告知公司董事会[3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发行股票时需提供相关信息[34] - 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5]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5]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说明原因并允许其陈述意见[35] 文件资料保存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记录及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至少保存十年[38][41] -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41] -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材料[43] 子公司信息管理 - 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应于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47] 信息披露责任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信息披露负责,有证据表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除外[45]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45]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承担主要责任[45] 暂缓豁免规定 -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41] - 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防止信息泄露[41] 制度生效与修改 - 公司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49]
保立佳(301037)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