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范围与要求 - 公司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控股子公司向合并报表外主体担保视同公司担保[2]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担保,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3] - 为控股、参股公司担保,其他股东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3] 审批规则 -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1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批[12]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2]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批[12]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3]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批,且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3] 披露与管理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23] -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被担保主债权种类、金额等条款[18,19] -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登记备案管理及建立担保事项台账[21] 监督与检查 -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22] -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24] - 审计部门或相关部门行使对外担保监督检查权,检查业务制度执行、后续管理落实等情况[26] 变更与延续 -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22] - 担保期间修改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应按重新签订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并审查变更内容[20] 其他 - 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20,21,24] -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保立佳(301037)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