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3] 协议签订与资金使用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与保荐或独财、银行签三方协议[6] -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6]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须履行审批手续[11] 项目延期与置换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12]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置换前需对外公告[14]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应为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到期前归还并公告[16] 超募资金计划 - 超募资金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5] 资金检查与审核 - 公司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并报告[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7] 鉴证结论处理 -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被出具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应分析整改并披露[27] 制度相关 - 制度中“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9]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9]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亦同[2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9]
丰茂股份(301459)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