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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重装(601399) -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国机重装国机重装(SH:601399)2025-08-11 19:01

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7]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备案并公告[8] - 协议提前终止,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在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备案公告[8]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等[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0][21]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实施[12] - 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14]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归还,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披露[15] - 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5]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等方可使用[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方可使用[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8] 项目延期与核查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拟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并披露相关情况[21] - 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报告[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28] -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等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8]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9] - 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鉴证结论性意见[30] 监督与责任 -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有权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32] - 董事等违反制度应责令改正,造成损失追究法律责任[32] - 法定代表人是募集资金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责任人[32] - 发现人员擅自挪用等情况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有权责令返还等[32] - 董事等知悉违规不制止致重大损失将被追究责任[32] 其他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等实施适用本制度,与法规不一致按法规执行[34] - 本制度术语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35]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6]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执行,原制度废止[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