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更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获董事会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3] 募集资金使用 - 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原则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6] 三方监管协议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签订后两交易日内公告主要内容[9] 资金支取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0] 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应重新论证可行性[14] 现金管理 - 可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4] 信息披露 - 使用闲置资金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董事会通过后两交易日内披露[15][18] 补充流动资金 - 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6] 账户公告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两交易日内公告[15] 节余资金审议 - 低于200万元且低于净额5%,豁免董事会审议;超200万元或高于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高于500万元且高于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25]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20] 检查核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存放与使用情况,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24] 鉴证报告 - 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0] 资金占用处理 - 发现控股股东等占用,应要求归还并披露[25] 制度生效 -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30][35][36]
国源科技(83518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