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权限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5] - 单笔使用申请20万元以内,由财务经理授权核准[12] - 单笔使用申请20 - 100万元,由财务总监授权核准[12] - 单笔使用申请超100万元,由总经理授权核准[12] 协议管理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需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报深交所备案公告[8] 资金使用限制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0]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6]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5] 项目检查 - 超过前次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检查项目[14] 资金置换与节余处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或独财发表意见[17]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豁免部分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16][24]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24] 补充流动资金限制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特定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0] 核查与监督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披露[25]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5]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现场核查并向本所报告,至少每半年现场调查一次[27] 审计与鉴证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26]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鉴证结论[27]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时,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7]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7] 报告与披露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披露核查结论[27]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8] 违规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约或重大违规等应向深交所报告[28] 办法生效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31]
天源迪科(300047)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