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制药(003020) -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累积投票制规则 -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使用[2] -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的议案[2] 候选人提出 - 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4] 表决计算 - 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7] 选举要求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比例[7] - 股东所投董事选票数不得超最高限额,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应选人数,否则选票弃权[8]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9] 特殊情况处理 - 获超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按得票数排序,多者当选[9]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9] - 因两名或以上候选人票数相同不能决定当选者,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