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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制药(003020)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立方制药立方制药(SZ:003020)2025-08-12 18:4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 近36个月内有违法犯罪等情况不得任职[7]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8] - 连续任职六年的,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8]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1%以上股份股东可提候选人[8] - 提名人提名前应征得同意,公示期三个交易日[9] - 提名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9]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11]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11] 任期与补选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12] - 离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12] 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5] - 对重大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含基本情况等内容[16] - 特定事项需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4]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至少10年[25]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25] 公司协助 - 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履职[28]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前三日提供资料[28] - 健全与中小股东沟通机制[28] 责任与赔偿 - 擅自离职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3] - 董事会决议违法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3] 薪酬与奖惩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31] - 给予相适应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31] - 受公开批评等取消收回事发当年奖励性薪酬或津贴[33] 制度生效与修订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亦需股东会审议[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