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对募投项目重新论证[10]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募投项目重新论证[10]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置换[12]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按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先后顺序使用[14] 现金管理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3] - 公司将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及时披露信息[15] 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5]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节余资金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16]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节余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16]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可免于履行审议程序,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16]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8] 内部审计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审计委员会认为存在问题,董事会应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2]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2]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3] 鉴证报告相关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鉴证,若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3]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23]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若存在违规情形需公告相关情况及措施[23] 保荐机构职责 - 保荐人发现异常应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调查一次[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4] - 若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4] - 现场检查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4] 其他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办法[26]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26]
立方制药(003020)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