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300796)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关联交易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按章程表决[13]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4] - 与关联人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14][15]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向关联人委托理财,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相关规定[15]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6] - 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超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17]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17] - 公司董事等应告知关联人情况[20]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相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原则上应提供盈利担保等[21] 时间及范围规定 - “及时”指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25] -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比照规定执行[25] 制度生效规则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