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8][11] 项目论证与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1]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4]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5]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协议签订与资金置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5]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10]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8]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且仅限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使用[17] 资金使用审议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20] 核查与审核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24]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25]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25] -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及时披露信息[16]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22] 制度生效 - 公司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30] 其他 - 募集资金专户数原则上不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5] - 文档时间为2025年8月[31]
贝斯美(30079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