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0] -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0] - 第一、三季度报告在相应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且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0] - 业绩预计亏损或大幅变动,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10] 信息披露事项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及时披露[12] - 除董事长或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职达或预计达三个月以上需披露[13] 信息披露原则与方式 - 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保证所有股东平等获信息[4] - 在《上海证券报》刊登,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上网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发布[4] 信息更正与特殊处理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遗漏或误导,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5] - 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5] 自愿披露与相关责任 - 可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有关信息,但不得冲突和误导投资者[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有异议应陈述理由并披露[10] - 控股股东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及时告知公司重大事件并配合信息披露[16] - 董事等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20] 信息披露管理 - 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18] - 定期报告财务部分信息由财务管理部编制,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22] -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办理披露工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媒体发布[22] 内幕信息与审计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重大信息传递和报送指定专人负责[24] -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审部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监督[28] 重大事件披露 - 在董事会决议等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14][15] - 控股、参股子公司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5] 制度相关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为10年[22]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29]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冲突时以上述规定为准[29] - 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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