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决议 - 2025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子议案2.17,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报告披露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13]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13]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13][14] -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应及时报告并公告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14] -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4] - 公司拟实施送股等,所依据的中期或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经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可免于审计[14] -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等情况,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14] -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在此期间披露业绩快报[15] -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符合预告情形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重大变化可进行业绩预告[20] 信息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需披露[20] - 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需披露相关文件[17] - 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应按规定及时披露[18] - 发生可能影响股价和投资决策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20]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信息应当立即披露[22] - 重大事件最先触及特定时点后应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22] - 重大事项难以保密等情况应披露现状和风险因素[24] - 筹划重大事项可暂不披露但有披露时间要求[24] -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需按规定披露相关内容[25] - 公司发生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应当及时披露[28]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29]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9]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9]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需及时披露[29]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需及时披露[29]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需及时披露[3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每增减5%需及时披露[37]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一次超该资产30%需及时披露[40] - 公司董事等无法正常履职达3个月以上需及时披露[41] 制度适用与职责 - 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等人员和机构[47][48] - 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属于制度适用对象[48]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并需指定联络人[49] -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监督制度实施,发现重大缺陷可督促改正或向北交所报告[51] - 财务等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确保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时披露[56] - 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58] - 董事等知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敦促临时报告披露[52] -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变化等需及时告知公司[54]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中介机构提供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56]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说明原因并披露其陈述意见[68] - 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并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长召集主持审议会议[60] - 临时报告涉及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披露[61] 其他规定 - 公司应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内幕交易造成损失需赔偿[64]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非标准审计意见需专项说明[65] - 董事会秘书协调管理投资者关系,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66]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指定网站和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67]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分类保管,两个工作日内归档[68] - 控股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告人,重大事件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70] - 公司董事等对信息披露负责,失职导致违规将受处分并可能赔偿[72] -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2025年8月12日生效实施[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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