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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驰科技(68870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佳驰科技佳驰科技(SH:688708)2025-08-13 17:16

募集资金存放 -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3]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2] -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专款专用[11] - 募集资金使用需履行审批手续,超董事会授权范围报董事会审批[12]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4] 募投项目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前次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3]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等情形,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3]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4]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改变实施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15]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公告多项内容[25] 闲置资金处理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需符合多项条件并经相关审议[16]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9]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1]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使用需经董事会决议等程序[17]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8]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