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经2025年8月13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核修订[2]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情况的对外投资(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除外)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种情况的对外投资(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除外)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6] - 总裁(总经理)有权审批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审批权限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17] 证券投资规定 - 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占50%以上且超5000万元或按章程需股东会审议的要提交股东会[17][18] - 证券投资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8] 衍生品交易规定 - 从事衍生品交易需管理层出具可行性报告,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发表意见[18] - 超出董事会权限且非套期保值目的的衍生品交易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与关联人之间的衍生品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公告[18] 投资数额计算 - 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项目分次投资以累计数计算对外投资数额[19] 审批流程 - 总裁负责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需经总裁办公会论证后由总裁决定[22] - 董事会负责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需由总裁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审议[22] 审议要求 - 董事会应按程序审议对外投资议案并充分分析后决策[22]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对外投资项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23] - 涉及关联交易且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23] - 股东会负责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需先经董事会审议再提交股东会[23] - 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项目需由符合规定的机构审计或评估[2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对外投资项目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25] 制度实施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7]
财信发展(000838)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