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芝生物(430685)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制度审议 - 2025年8月12日公司召开会议通过《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3] 报告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为报告义务人[8] 报告情形 - 常规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需报告[12] - 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成交30万元以上等需报告[14] - 诉讼仲裁涉案超1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报告[15] - 财务部门预计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5种情形需报告[17] - 营业用主要资产变更超总资产30%属重大变更需报告[18] - 董事等无法正常履职超3个月需报告[1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持股变化需报告[20] 报告时间 - 事件发生当日上报董事会秘书[25] - 重大事件最先触及相关时点需预报[25] - 超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月未完成需报告并每三十日报进展[25] 信息处理 - 董事会秘书分析判断,需披露时提请相关程序并公开披露[27] 责任与执行 - 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报告责任人[30] - 瞒报等不履行报告义务将追究责任[30]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规等执行[33] - 制度与新规定冲突按后者执行并修订[3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33] - 制度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