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与账户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0]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9] 募投项目要求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3]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要重新论证项目[13]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实施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6] 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进行项目投资,资金支出需按制度履行审批手续[14]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7]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20] - 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6]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应投资于主营业务,需披露必要性和合理性等信息[20] - 公司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24] 资金置换规定 - 以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相关费用后,可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21]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在转入专项账户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2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人民币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2] 监督与核查 - 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6] - 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归口管理[10]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5]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6]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6]
海创药业(68830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