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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合达(30102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怡合达怡合达(SZ:301029)2025-08-14 16:16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情况[15] 项目可行性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5]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14][31]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进行[17]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13]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12] -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变相改变用途的投资[13] 关联人资金占用处理 -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等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情况[14] 超募资金使用 - 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20]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28]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28] 前次募集资金报告 - 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申请发行证券时董事会应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30]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可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最长不超12个月[18]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内容[21] 超募资金投资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及新项目需充分披露信息[19]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21] 实施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27] 内部审计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31] 专项报告与鉴证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需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31]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鉴证[38]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无法提出”,董事会需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32] 保荐机构检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检查[4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40] 违规报告 -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重大违规或风险,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向深交所报告披露[34] 制度生效与管理 -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