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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点药业(30113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西点药业西点药业(SZ:301130)2025-08-14 16:16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集资金检查与协议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3]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9]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3][24] - 超过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3]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 公司财务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项目投入[3] -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等财务性及高风险投资[11]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5]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达或超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5] 募集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8] 募集资金审核与披露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5] - 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董事会需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5] - 公司应在年报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21]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4]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26]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 公司应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结论[26] - 若有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26] 制度相关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8] - 本制度“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8]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8]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以规定为准[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