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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002133) -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广宇集团广宇集团(SZ:002133)2025-08-14 18:31

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投资项目个数[7]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协议并报深交所备案[7] 募集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应按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改变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11]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1] 资金支取与项目调整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3]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情况[13]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置换自筹资金或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同意[14]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在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需经董事会审议、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保荐机构同意并披露[15]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可质押,相关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信息[16][17] -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信息[18] 超募与节余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使用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等要求[20]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部分使用程序,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24]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公司使用需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25]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同意意见[25] 项目变更与转让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等还需按规定履行程序和披露信息[15]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如取消原项目、改变实施主体等)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部分情况无需股东会审议[21]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2] -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3][24] 监督与核查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28]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审计委员会[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有募集资金运用时,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8] - 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调查一次[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0] 办法说明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