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铖昌(001270) -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