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5] - 委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主任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6] - 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7] 审计委员会职权 -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如检查公司财务等[11][12]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其诉讼[12] - 披露财务报告等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审计沟通机制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14]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向其报告工作,审计报告等材料应同时报送[14] 审计工作要求 - 应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关注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18] 审计日常工作 - 下设工作组,负责资料收集、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8] 审计会议安排 - 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四次[22] - 召开需提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23]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 审计表决规则 - 通讯表决回复意见时限不少于收到议案后的四个工作日[26] - 汇总意见及修改后议案应于会议通知规定表决时限的四个工作日前发至各委员[26] 利害关系处理 - 委员及近亲属与议题有利害关系时应披露性质与程度[30] - 有利害关系委员应回避表决,经讨论无显著影响可参加表决[30] - 董事会可撤销有利害关系委员参加表决的结果并要求重新表决[30] - 会议不计有利害关系委员法定人数审议议案[31] - 会议记录及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委员情况[31] 报告机制 - 董事会休会时重大事项可书面报告并建议召开董事会会议[33] - 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或专题汇报[33] - 书面报告由主任或授权委员签发并提交董事会[33] - 休会时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可书面报告并建议开会[34] - 高级管理人员书面报告由董事长或授权人员签发并提交审计委员会[34]
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