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东方电缆东方电缆(SH:603606)2025-08-14 22:32

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专户资料,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8]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原定期限完成拟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2]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重新论证[13]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3] 资金置换与现金管理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5]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5] 风险披露与节余资金处理 - 公司应在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15]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资金使用监督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7]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7]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8] 资金补充与项目变更 -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6]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3] 其他制度规定 - 公司建立和实施项目投资的再评估制度,不适宜继续投资的应及时提出终止和整改建议[20] - 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监管部门[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 - 核查报告应包含募集资金存放、项目进展等多方面内容[29]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相关核查和鉴证报告结论[29]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30] - 公司应提供募集资金相关必要资料[30] - 违反办法致使公司损失,责任人应受处分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30] - 制度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修改补充[32]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实施[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