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药业(600211) - 西藏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 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二条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构成满足以下条件: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1 (一)由三名以上董事构成; (二)成员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