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药业(600211) - 西藏药业股东会议事规则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